可谁也未曾想到,看似板上钉钉的胜诉案件,执行之路从第一天起便步履维艰、层层受阻。
只要基于事实、持有证据、不造谣、不辱骂、不夸大、不捏造,公开发声就是正当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
先走程序、留证据、找对门;程序走完仍无果,再让阳光照进来,阳光下的问题才有人盯。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https://share.sdzqr.net/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7447069&themecolor=f30c5c&circle_id=109&p_u=627808第二章内容链接
https://share.sdzqr.net/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7446842&themecolor=f30c5c&circle_id=109&p_u=627808第一章链接
4. 执行局长拒不履行督办职责,长期搁置回避申请,以人员变更通知替代法定回避决定书,造成本案执行程序重大瑕疵、程序严重不公
2026年5月15日,本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依法提交针对法官L的书面回避申请。直至2026年5月22日,法院仅向本人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工作需要为由更换法官L,规避审查程序,未就本人回避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亦未依法出具法定《回避决定书》。截至2026年10月6日,时隔近5个月,本人始终未收到针对本次回避申请的正式法律文书。
执行局长作为执行局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执行局回避申请接收、登记、审查、跟踪、督办的主体管理职责。针对本人依法提交的回避申请,未落实审查、督办等管理职责,放任程序长期空置。执行局以《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相替代《回避决定书》、未对回避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拒不出具法定回避决定书,属于以程序性通知替代法定决定文书,严重缺失法定程序要件,造成本案执行程序重大瑕疵、程序严重不公。
5.执行局长拒不落实济南中院信访督办件,超期拒不答复、漠视上级督办
本人2026年5月15日向济南中院实名举报章丘法院执行局法官L存在乱作为、不作为、推诿履职、拉黑当事人等问题。
济南中院2026年5月18日生成(2026)鲁01法信680号信访督办件,并向本人发送12368短信告知:经审查,已转执行法院办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法院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人答复。
截至2026年10月8日,作为执行法官L的直接领导、部门一把手的执行局长,超期多日,拒不答复、拒不办结、拒不落实上级监督交办事项,漠视信访办理纪律。上述情形,反映出执行局长在试用期内,对上级交办事项督办落实不到位。
6、执行局长书面承诺至今未兑现、执行方案多次调整,案件办理反复多变
2026年4月24日,执行局长在谈话笔录中亲笔承诺:对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用法院同意先行垫付。
本人基于法院笔录内的该项承诺,配合案件处理,等待后续流程推进。
2026年4月27日上午9点,鉴定机构前往法院对接相关工作,执行局长未到场,中午见面时(承办法官也在场)执行局长单方推翻此前书面承诺,以成本过高为由,要求本人放弃司法鉴定,改为法院垫付修复费用结案。本人按其新要求提交房屋修复明细清单后,执行局4月30日下午16:56又突然通知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短短七天之内,案件核心执行方案多次发生变动,办案随意、反复无常,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也使案件处理丧失应有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第三章章丘法院执行局局长试用期内与本案有关的履职问题
在即将公开处于试用期的章丘法院执行局局长在本月即将面临区委组织部门转正考核程序的这一年任职时间里与本案有关的履职问题前,首先声明:我对其个人非常尊敬,我们之间没有任何个人仇怨,之前我们之间都不认识,同时感谢他对本案曾经做过的一些努力和工作,可能他本人也有一些难处。下面仅就其在执行局长试用期间与本案有关的履职问题进行公开,请广大人民群众予以评判、监督!请章丘法院党组予以重视!请相关领导予以关注!
1、执行局长拖延分配承办法官,造成案件执行阶段性停滞
因承办法官G退休处于春节期间,我在法官G退休前后曾多次电话、短信联系执行局长,提醒、请求其及时分配新承办法官,但执行局长没有任何反应。之后我持续向区委巡查组、章丘法院院长、济南中院院长反映,在拖延2个月后于2026年4月底才确定新的承办法官H,此期间案件无人接管、全部执行程序停滞,严重贻误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执行局长告知不实承办人员信息,误导案件当事人
2026年3月,执行局长电话告知本人,案件将交由J老庭长接手。基于该告知,本人随即联系J,沟通案件承办法官交接事宜,后短信联系已退休的原承办法官G,催促其尽快和J办理案件交接手续。经与J老庭长核实,J属于退休返聘值班人员,已退休多年,不具备独立承办执行案件的法定权限。此后,执行局长又电话告知本人案件交由干警K办理,称K因父亲患病请假没有上班。基于这一告知,我当天分上、下午两次拨打K办公座机,均由K本人接听,K当日上下午都正常在岗,K上午称正在办理一件标的18万元的案子,上下午均明确告知,没有接到领导安排其承办本案的通知。执行局长先后两次告知本人不实承办人员信息。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其存在推诿分案职责,误导当事人的情形。
3. 执行局长作为法官L直接分管领导,放任所分管下属以简易短信告知书替代法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夜间送达,剥夺当事人复议救济权利
2026年5月9日,本人向章丘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2026年5月10日20时26分,该院仅通过短信向本人送达简易《告知书》,直接认定异议不在审查范围,未依法出具正式《执行异议裁定书》,亦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法定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该短信送达的《告知书》不属于法定裁判文书,不具备法定文书效力。法官L作为案涉《告知书》经办人,执行局长作为其直接分管领导,对直接下属违规出具文书、侵害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的行为未能及时阻止、纠正,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4. 执行局长拒不履行督办职责,长期搁置回避申请,以人员变更通知替代法定回避决定书,造成本案执行程序重大瑕疵、程序严重不公
2026年5月15日,本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依法提交针对法官L的书面回避申请。直至2026年5月22日,法院仅向本人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工作需要为由更换法官L,规避审查程序,未就本人回避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亦未依法出具法定《回避决定书》。截至2026年10月6日,时隔近5个月,本人始终未收到针对本次回避申请的正式法律文书。
执行局长作为执行局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执行局回避申请接收、登记、审查、跟踪、督办的主体管理职责。针对本人依法提交的回避申请,未落实审查、督办等管理职责,放任程序长期空置。执行局以《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相替代《回避决定书》、未对回避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拒不出具法定回避决定书,属于以程序性通知替代法定决定文书,严重缺失法定程序要件,造成本案执行程序重大瑕疵、程序严重不公。
5.执行局长拒不落实济南中院信访督办件,超期拒不答复、漠视上级督办
本人2026年5月15日向济南中院实名举报章丘法院执行局法官L存在乱作为、不作为、推诿履职、拉黑当事人等问题。
济南中院2026年5月18日生成(2026)鲁01法信680号信访督办件,并向本人发送12368短信告知:经审查,已转执行法院办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法院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人答复。
截至2026年10月8日,作为执行法官L的直接领导、部门一把手的执行局长,超期多日,拒不答复、拒不办结、拒不落实上级监督交办事项,漠视信访办理纪律。上述情形,反映出执行局长在试用期内,对上级交办事项督办落实不到位。
5. 扣押当事人书面申请材料,超法定时限拒不受理、不予答复,漠视当事人法定权利
2026年7月2日,本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鉴定范围、鉴定事项确认申请书》,承办法官李咸佳确认当日上午全套材料已报送至张传真处。截至2026年7月15日,材料留存长达13日,远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3日内立案审查的法定时限。张传真长期对本人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不予审核、不予答复、不予立案,履职消极不作为。
6、执行局长书面承诺至今未兑现、执行方案多次调整,案件办理反复多变
2026年4月24日,执行局长在谈话笔录中亲笔承诺:对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用法院同意先行垫付。
本人基于法院笔录内的该项承诺,配合案件处理,等待后续流程推进。
2026年4月27日上午9点,鉴定机构前往法院对接相关工作,执行局长未到场,中午见面时(承办法官也在场)执行局长单方推翻此前书面承诺,以成本过高为由,要求本人放弃司法鉴定,改为法院垫付修复费用结案。本人按其新要求提交房屋修复明细清单后,执行局4月30日下午16:56又突然通知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短短七天之内,案件核心执行方案多次发生变动,办案随意、反复无常,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也使案件处理丧失应有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第三章章丘法院执行局局长试用期内与本案有关的履职问题
在即将公开处于试用期的章丘法院执行局局长在本月即将面临区委组织部门转正考核程序的这一年任职时间里与本案有关的履职问题前,首先声明:我对其个人非常尊敬,我们之间没有任何个人仇怨,之前我们之间都不认识,同时感谢他对本案曾经做过的一些努力和工作,可能他本人也有一些难处。下面仅就其在执行局长试用期间与本案有关的履职问题进行公开,请广大人民群众予以评判、监督!请章丘法院党组予以重视!请相关领导予以关注!
1、执行局长拖延分配承办法官,造成案件执行阶段性停滞
因承办法官G退休处于春节期间,我在法官G退休前后曾多次电话、短信联系执行局长,提醒、请求其及时分配新承办法官,但执行局长没有任何反应。之后我持续向区委巡查组、章丘法院院长、济南中院院长反映,在拖延2个月后于2026年4月底才确定新的承办法官H,此期间案件无人接管、全部执行程序停滞,严重贻误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执行局长告知不实承办人员信息,误导案件当事人
2026年3月,执行局长电话告知本人,案件将交由J老庭长接手。基于该告知,本人随即联系J,沟通案件承办法官交接事宜,后短信联系已退休的原承办法官G,催促其尽快和J办理案件交接手续。经与J老庭长核实,J属于退休返聘值班人员,已退休多年,不具备独立承办执行案件的法定权限。此后,执行局长又电话告知本人案件交由干警K办理,称K因父亲患病请假没有上班。基于这一告知,我当天分上、下午两次拨打K办公座机,均由K本人接听,K当日上下午都正常在岗,K上午称正在办理一件标的18万元的案子,上下午均明确告知,没有接到领导安排其承办本案的通知。执行局长先后两次告知本人不实承办人员信息。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其存在推诿分案职责,误导当事人的情形。
3. 执行局长作为法官L直接分管领导,放任所分管下属以简易短信告知书替代法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夜间送达,剥夺当事人复议救济权利
2026年5月9日,本人向章丘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2026年5月10日20时26分,该院仅通过短信向本人送达简易《告知书》,直接认定异议不在审查范围,未依法出具正式《执行异议裁定书》,亦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法定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该短信送达的《告知书》不属于法定裁判文书,不具备法定文书效力。法官L作为案涉《告知书》经办人,执行局长作为其直接分管领导,对直接下属违规出具文书、侵害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的行为未能及时阻止、纠正,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4. 执行局长拒不履行督办职责,长期搁置回避申请,以人员变更通知替代法定回避决定书,造成本案执行程序重大瑕疵、程序严重不公
2026年5月15日,本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依法提交针对法官L的书面回避申请。直至2026年5月22日,法院仅向本人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工作需要为由更换法官L,规避审查程序,未就本人回避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亦未依法出具法定《回避决定书》。截至2026年10月6日,时隔近5个月,本人始终未收到针对本次回避申请的正式法律文书。
执行局长作为执行局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执行局回避申请接收、登记、审查、跟踪、督办的主体管理职责。针对本人依法提交的回避申请,未落实审查、督办等管理职责,放任程序长期空置。执行局以《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相替代《回避决定书》、未对回避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拒不出具法定回避决定书,属于以程序性通知替代法定决定文书,严重缺失法定程序要件,造成本案执行程序重大瑕疵、程序严重不公。
5.执行局长拒不落实济南中院信访督办件,超期拒不答复、漠视上级督办
本人2026年5月15日向济南中院实名举报章丘法院执行局法官L存在乱作为、不作为、推诿履职、拉黑当事人等问题。
济南中院2026年5月18日生成(2026)鲁01法信680号信访督办件,并向本人发送12368短信告知:经审查,已转执行法院办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法院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人答复。
截至2026年10月8日,作为执行法官L的直接领导、部门一把手的执行局长,超期多日,拒不答复、拒不办结、拒不落实上级监督交办事项,漠视信访办理纪律。上述情形,反映出执行局长在试用期内,对上级交办事项督办落实不到位。
5. 扣押当事人书面申请材料,超法定时限拒不受理、不予答复,漠视当事人法定权利
2026年7月2日,本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鉴定范围、鉴定事项确认申请书》,承办法官李咸佳确认当日上午全套材料已报送至张传真处。截至2026年7月15日,材料留存长达13日,远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3日内立案审查的法定时限。张传真长期对本人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不予审核、不予答复、不予立案,履职消极不作为。
6、执行局长书面承诺至今未兑现、执行方案多次调整,案件办理反复多变
2026年4月24日,执行局长在谈话笔录中亲笔承诺:对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用法院同意先行垫付。
本人基于法院笔录内的该项承诺,配合案件处理,等待后续流程推进。
2026年4月27日上午9点,鉴定机构前往法院对接相关工作,执行局长未到场,中午见面时(承办法官也在场)执行局长单方推翻此前书面承诺,以成本过高为由,要求本人放弃司法鉴定,改为法院垫付修复费用结案。本人按其新要求提交房屋修复明细清单后,执行局4月30日下午16:56又突然通知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短短七天之内,案件核心执行方案多次发生变动,办案随意、反复无常,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也使案件处理丧失应有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