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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类安全生产常识——第一期:危险物品类的安全生产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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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类安全生产常识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与否直接关系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的高低。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我局将连续发布三期与公安业务有关的安全生产常识。
        第一期:危险物品类的安全生产常识
     1、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三类:(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2、民用爆炸物品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公安机关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购买与使用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应经过公安机关批准,通过合法渠道在民爆公司购买,严禁非法买卖、转借爆炸物品。
    4、炸药、雷管在购买、运输及保管过程中要分开,炸药与雷管同车运输容易引发爆炸事故。
    5、临时存放爆炸物品应设专人管理,避开烟火、电源及火源,同时防重压、防鼠咬、防高温,妥善保存,防止因火灾引起炸药、雷管爆炸。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6、搬运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摩擦、碰撞。
     7、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造、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安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发表于 2013-11-30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生产化工原料和储存也是很危险的。
发表于 2013-12-28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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