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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章丘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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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章丘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章丘市公安局长,您好:
我是咱章丘的一名普通的中学老师,今天,我的学生们刚完成他们迎接高考前的第六次模拟考试。上午出发去济南给学生们盖毕业证上的钢印,中午返回明水,一下午把今上午的考试卷看出来,明天要讲评的。现在时间19:46,我坐在办公室里想准备一下明天的讲评课,但心里老是静不下来。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解答一下我的困惑。
第一个困惑:章丘现在的总人口估计有90万左右吧(我没有实际调查过),平均每六个人里一辆电动自行车的话,应该有15万辆左右,那为什么只有我这一辆成了交警队认定的机动车,是我的幸运还是不幸?
事情缘由:4月16日下午17:30左右,家属骑二轮电动自行车在双山大街与鲁宏大道交叉的丁字路口自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与一自东向西过马路的老太太发生交通意外,当时红绿灯交接,双方都没有任何违章,家属看到老太太走过来赶紧减速停车,但老太太忽然由慢走变为快跑直冲过来,家属无处避让,老太太的左脚踢到电动车前轮上,然后往西侧扑倒,我家属委托协警报警后,报120将老太太送到市医院检查,对方子女五六人都说自己没带钱,为了不耽误老太太病情我回家取钱,然后为其垫付了各项检查费用及住院押金。办好住院手续,对方又以担心我们会跑掉为理由不让我们离开,我们只好求助交警过来处理,接警民警在值班室离不开,让我们去交警队。双方去章丘交警大队事故科,由接案民警苗长伟给予协调,当时苗警官给予的解释是:双方均正常行走,无任何违章,这样的事故太多了,各认倒霉,双方付同等责任。老太太家属不认可,然后开始出去打电话,联系一位邱姓队长,并让我们在旁边等着,直到22:00左右,对方四位朋友开车过来,协商意见仍不统一,然后各自回家。四天后,同一间办公室,同一个苗姓交警在给家属做事故调查登记时,不仅不按照我们的叙述登记,还有意夸大老太太伤情及治疗费用(老太太摔倒后右腿股骨颈骨折,但到了该交警这里却成了双侧骨盆粉碎性骨折,两个都要换,每个五万左右),催促家属在惊吓之后赶紧在事故登记情况表上签字。当家属指出苗警官所写的“电动车撞倒老太太”不符合实际情况,应该是老太太踢到自行车前轮上绊倒的,苗警官居然说自己不会写“绊”字,只会写“撞”。在这几天里,我们也不知道我的电动车在哪里,也没人告诉。(事故发生到今天40天了,我们依然不知道那辆电动车在哪里。)此后,因为双方都无违章行为,交警队为了给我们认定责任,专门委托山东金光司法鉴定中心,将我们的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并依此做出了“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不避让行人应付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我想咨询我们交警部门的专家们,我是走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如果当天我们走的是机动车道,那就不会出现这起事故!!!我到哪里上牌?我去哪里考电动自行车类机动车的驾照?哪家保险公司可以给我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意外险?
事故处理期间,章丘交警大队事故科的一位领导曾这样跟我们说,“你的电动车是超标的,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之前怎么从来没人告诉过我这个普通百姓这件事呢?而且,我满大街,满眼看到的比我的电动车大的多、跑的快的多、同时带着人的电动车,一直在跑着啊,每天都从执勤的交警旁边路过的啊!当我跟他提出我的上述疑问之后,他居然跟我说:“别的电动车我管不着,我就管你这一辆!”这难道就是我们一直信赖并且依仗的,公平、公正的,公共安全的守护者?!我想问一下这一类“为人民服务”的守护者们:当你们整天忙着为人民服务而顾不上家的时候,你们的孩子是不是正由他们的妈妈,甚至爷爷、奶奶,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接送他们上下学?或者他们自己骑着电动车在上下学。(就我工作的学校而言,80%以上学生的代步工具都是电动自行车。)我们的交警们会不会嘱咐一下亲人,“你驾驶的是机动车,你没有牌照,在路上一定要躲着我的同行们。”
去拿责任认定书那天,我们不接受这个认定,事故科这位领导告诉我们,如果你们不认同认定结果,可以去济南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在此感谢一下这位领导,执法者确实比我们普通百姓更了解法律法规。第二天我们带着写好的复核申请去济南市交警支队提交申请,坐公共汽车去的,比较慢,上午临近下班交上申请,下午坐车赶回来。第二天一早接到济南市交警支队通知,事故对方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复核程序自动终止。难道我们遇到了一个比交警更了解交通法,更会钻法律空子的老太太?
整件事情,从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开始,就像由导演设计好剧本的电影一样在一幕幕往下走着。我们想知道这位导演是谁,所以明知道复核程序会被终止,我们仍然要往济南走一趟。结果,不言。。。。。。
老太太住院治疗32天,花费48000左右,起诉我们支付费用166000余元。
第二个困惑:都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把孩子从小带到大的父母与教授他三年文化课知识的高中老师相比,谁对孩子的影响更大一些?
家里伺候过高中生的或者孩子正在读高中的家长们可能有这个经历:当你们早晨来送孩子上学的时候,我们这些班主任可能也刚好来上班,6:30左右吧,甚至有可能我们比你的孩子更早一点;当你们晚上来接孩子回家的时候,我们也刚好下班回家,10点左右吧,赶上值班查宿舍,要更晚一点。我们在这里跟孩子们一起描绘人生理想,引导他们怎么为此而拼搏努力,具体到一个题,一个字。我们制止他们的一切不合时宜的习惯和爱好,以及想法,防止他们走弯路,因为我们是老师,直接负责的是一个孩子,间接的可能是他的一个家庭的希望。但是,孩子的品行不是在高中三年养成的,他是由从小到大跟父母的耳濡目染而形成的。
摊上上面的事情,我不禁想,我正在教导的孩子,可能就有上述那些导演及演员们的孩子,我教他们学习,助他们成材,等将来他们如果还是成为像他们的父母这样的人,那么,我们这些老师们到底是在行善还是在作恶!!!
耽误您不少时间,请您给这个小百姓解解惑吧,感谢。
此致
敬礼  
2015-5-26 21:48
附:章丘公安在线 http://wwwzqr.cn/thread-5544074-3-1.html帖子也有相关情况。


补充内容 (2015-5-28 15:13):
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以后骑电动车的时候也要多注意了,特别是喜欢喝点的朋友们,不要以为把汽车停家里,换电动车去就可以放开喝了,真赶上个发坏的,就可能倒霉。

补充内容 (2015-5-28 15:17):
给我答复的“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公安交警”朋友,你好,请问你的答复代表的是交警队?还是章丘市公安局?还是章丘市法制办?作为当事人,我强烈申请交警队在网上公布事故监控录像!!!

补充内容 (2015-5-30 19:04):
之前给我回复的“公安交警”朋友,再麻烦问你一个事:事故日4月16日,截止今天5月30日,我的电动自行车现在在哪里,你还打算给我扣多久,我可是至今没接到你任何的扣车或放车的说明啊!?

点评

你的托人调出监控 要不什么都是白搭 证明你停车了 老太太自己绊倒的  发表于 2015-6-9 10:41
轮子?来,那个服务员,给过过称,超过80斤我退货+差评。  发表于 2015-6-3 15:20
电动车=机动车?我实在是无法接收这个悲惨的事实。交保险不?走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查酒驾不?考什么本子?C1管用不? 能上高速不?我买电动车的时候也没有问过你这电动车多重?轮胎多款?有脚登没有?几个...  发表于 2015-6-3 15:16
对这种奇芭的判决,全国几万家媒体很感兴趣,说不定楼主损失的钱可以靠采访费扯平~~:lol  发表于 2015-5-27 11:59
现在每个路口都有治安监控录像,不知道你有没有申请调看监控录像,看了就明白整个过程了,如果没有那就抓紧,晚了有可能就看不到了。  发表于 2015-5-27 09:35
楼主,电视台打打吧。比较管事。  发表于 2015-5-27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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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楼主在《章丘人论坛》、《公安服务在线》中对其亲属4月16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发帖,对事故认定及电动车鉴定等事宜提出疑问,现就该贴反映的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2015年4月16日17时30分许,当事人孙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双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鲁宏大道路口北面人行横道位置时,与绿灯进入人行横道的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

    针对涉及的电动车是否属机动车的问题,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决定,与4月20日委托“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孙某的二轮电动车进行“是否是机动车”进行鉴定。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5】交鉴字第1607号鉴定意见书认为:驾驶员孙某驾驶的台玲牌二轮电动车以蓄电池作为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该车整车质量约为52KG,该车未安装人力脚踏骑行装置 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且该车轮胎宽约为50MM,因此,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认定驾驶员孙某驾驶的台玲牌二轮电动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提取了该事故路口的监控录像,并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录像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多次集体研究,依法、客观的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无责任。

                                                  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5月27日


点评

我不赞同交警的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15-6-10 09:32
最终结果 按照交警的意思办 真的 尤其我经历过 。。。。。这个社会 无语  发表于 2015-6-7 10:41
怎么样 这个事 你是倒蹬不出赢来的  发表于 2015-6-7 10:31
发表于 2015-5-26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层次的剖析,是值得所有人思考的时候了,短期看,有人有关系可以任性,但长期看,任性的人,当失去这层保护衣的时候,也会同样成为受害者,都是悲剧中早晚的主角。
发表于 2015-5-26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点,楼主诉求不明确,你发贴的目的,你表达对事故认定责任有异议,还是对赔偿起诉数额有异议,还是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程序有异议,还是针对事故经过前后的社会现象及各色人等的表演有厌恶,此贴中突出不出来,应该一事一议,观点明确,不能全而散,不是你写散文。
发表于 2015-5-26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点,楼主就是一个普通公民,最好不要拿你的老师身份说事。你改不改作业,批不批卷子,与你的贴子内容,靠不上边。

点评

4楼说的很有道理,是你家属骑车的,与你是不是教师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只说你家属骑车遇到的事情就是了。  发表于 2015-5-27 09:40
同情你 但是你别拿老师的身份说事啊 你就是个普通公民 总觉得别别扭扭的  发表于 2015-5-27 09:18
别尼玛在这里吹毛求疵。  发表于 2015-5-27 08:28
发表于 2015-5-26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同志看到这个帖子后,不知有什么感想,大桥辅道上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走左边是不对的,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会被起诉的。
发表于 2015-5-26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车是机动车,很多人属于无证驾驶,看来很多人要被拘留了。
发表于 2015-5-26 22: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发表于 2015-5-26 23: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
发表于 2015-5-26 23: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帮订
发表于 2015-5-26 23: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道理太深有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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