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举报还有奖,奖励办法如下 济南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以下简称县市)境内的,举报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发生在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2报警电话、微博、微信等方式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 举报本办法第九条第1、2、9、11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提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发生时的视频资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留取电话录音、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等资料进行备案。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查处。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说明。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且应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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