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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阔论专题] 住宅区楼道禁停!山东省公安厅发五条电动车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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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20:33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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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7 20:34 |
很多社区和写字楼,在楼梯间停放电动车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近年来,电动车火灾多发,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7 20:36 |
再来一张
发表于 2017-12-27 20:46 |
自行车能停吗
发表于 2017-12-27 20:47 |
希望给各个小区下发整改通知,每个小区都必须建设电动车车棚才好{:mocs_2:}
发表于 2017-12-27 20:48 |
不放楼梯间就安全了吗,放在配套房跟放在楼梯间一个鸟样吧,所以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要走过场。
发表于 2017-12-27 20:50 |
我是板砖我怕谁 发表于 2017-12-27 20:47
希望给各个小区下发整改通知,每个小区都必须建设电动车车棚才好

有道理
发表于 2017-12-27 20:51 |
太好了
发表于 2017-12-27 21:04 |
小区得有专门的停车场,放配套房和楼道没啥区别。
发表于 2017-12-27 21:11 来自手机 |
没有充电桩,不放这些地方放哪里啊?配套设施跟不上,就又强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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