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市朱女士新买的奔驰车刚开出去三四公里加油时,意外发现车尾部保险杠有碰撞和修理补漆痕迹。但当她返回4S店交涉时,工作人员称不排除是朱女士发生碰撞后自行修复的。 因协商不成,朱女士将涉事奔驰4S店台起诉奔驰4S店要求退一赔三 因双方就车辆何时刮擦及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10月25日,朱女士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308800元;判令台州欧龙公司赔偿三倍销售额的款项计926400元,即退一赔三。 在法院委托第三方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后,4月29日下午,温岭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朱女士与奔驰欧龙4S店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涉案奔驰车除后保险杠区域存在两条划痕和进行过手工油漆修补外,其他不存在出厂后进行过维修的情况,后保险杠曾发生过碰撞”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车辆的碰撞维修,到底是在销售前,还是销售后。 被告奔驰欧龙4S店认为,该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车辆后保险杠受到过碰撞和维修,但并不能证明碰撞和维修发生的时间。 根据鉴定意见,车辆尾部的伤痕系显而易见的,并未存在刻意掩盖。从常理分析,消费者在接车验收时是可以明确发现的,但在整个交车过程中,消费者并未发现,也未提出异议,所以相关碰撞和维修痕迹不可能为销售前便存在,不排除消费者自己撞击及维修的可能,此外由于当时车辆已经由消费者本人验收开走,如要证明车辆在交付前便存在问题,消费者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 被告代理人同时表示,早在开庭前,被告同意过接受原告消费者换车,或退车并退还相关支付费用的请求,但原告坚持要求退一赔三的诉求,反而执意进行不必要的法律诉讼,对于这种诉请,被告不予接受。州欧龙汽车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认为商家存在销售欺诈,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对此,原告朱女士的代理人表示,车主朱女士作为一个没有专业车辆维修知识的普通消费者,被告代理人所描述的原告在车辆驶离4S店不到半个小时之内发生事故后,随后自行维修、补漆、风干,再返回4S店进行维权的假设,纯属无稽之谈,根本不符合公众的常理和认知,如最终法庭调查存在上述情况,原告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原告代理人称,该案中,仅仅半个小时之内就发现销售车辆的维修问题,4S店明显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的真实状况存在隐瞒,以次充好,对消费者存在销售欺诈。对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相关规定,退一赔三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并非不必要的法律诉讼。 29日的庭审中,法官就奔驰欧龙4S店在车辆销售时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新车服务费及车辆加装设备费用的收取依据和标准,要求被告4S店当庭解释。被告表示,相关规定在公司内,需时间调取,将在庭后另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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