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健委日前出具的“济卫放罚〔202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济南市章丘区人民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鲁网11月17日讯 济南市卫健委日前出具的“济卫放罚〔202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济南市章丘区人民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三)的规定,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警告并罚款2000.00元。 记者通过查询获悉,此次被罚并不是济南市章丘区人民医院第一次违规,在今年5月12日,济南市卫健委出具的“济卫医废罚〔2020〕3872号”行政处罚文书显示,济南市章丘区人民医院未将感染性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应予以处罚。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罚款。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医院建于1950年6月,为章丘区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急救中心,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汇泉路1920号,占地面积6.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信息来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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