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章丘区**办事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9日被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1日解除留置。因涉嫌犯贪污罪,2020年9月2日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章丘区**办事处**党支部委员,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贪污罪,2020年9月1日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章丘**办事处**村村委委员、村会计,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贪污罪,2020年9月1日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章丘**办事处**村村委委员,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犯贪污罪,2020年9月2日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9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宋某某作为济南市章丘**办事处**村村两委工作人员,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协助政府从事**村养殖区征地拆除、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由于**村老村委办公楼属于村集体房屋,根据政策规定,老村委办公楼的拆除不能获得奖励资金。为了获取老村委办公楼拆除奖励资金,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宋某某商议决定,编造老村委办公楼是徐某丙个人租用自建房,签订假的租赁合同,骗取奖励资金。经过测量、审核,**村老村委房屋拆除奖励资金是673134.91元。2017年11月22日,**村养殖区拆除奖励资金拨至被告人高某某个人华夏银行账户。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将骗取的老村委办公楼拆除奖励资金673134.91元转至被告人宋某某银行账户,被告人宋某某取出现金20万元,四人平分,每人获得5万元,个人占有。剩余资金用于处理各类村集体支出。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已将赃款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章丘区旧城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通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村土地征收公告和审批手续、记账凭证、**村老村委办公楼图纸和手续、**村老村委的拆除奖励协议、租赁合同、**村账目、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证人徐某丙、刘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邹某某、李某乙证言、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宋某某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宋某某作为**村村两委工作人员,在协助**街道办事处从事征地拆除工作时,骗取奖励资金,私分20万元,占为己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宋某某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赃款均已退缴,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锋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57316****;被告人徐某甲现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96419****;被告人徐某乙现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78980****;被告人宋某某现住**街道**村,电话1345517****;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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