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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济南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两起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基本案情:2023年1月8日,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明水街道办进行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陈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陈某于2023年1月6日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购进82个种类353箱烟花爆竹,雇用货车将所购买的烟花爆竹运输至章丘区明水街道一处院落仓库内存储,并在微信朋友圈内发放广告促销。经济南市章丘区能源和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查获烟花爆竹价值总计人民币62876元。陈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交章丘区公安部门处理。处理情况: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对陈某予以立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扣押于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的涉案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案例二:济南市莱芜区史某某危险作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案基本案情:2022年8月19日,济南市莱芜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张家洼街道某民房院内存放有疑似危险化学品。莱芜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查明史某某自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19日在租赁的张家洼街道某民房处使用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混合生产加工稀料进行销售,非法获利3万元。史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莱芜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交莱芜区公安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以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对史某某予以立案,移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史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成品稀料24桶、二氯甲烷7桶、二氯乙烷46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 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信息来源:济南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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