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事故、优秩序、保畅通,结合交通整治专项行动要求,章丘公安分局持续整治“飙车炸街”,把握辖区特点、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提高整治成效,全力“还静于民”。 行动中,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副区长、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郭宝银;党委副书记、政委郑涛亲自坐镇指挥,交警大队联合城管、派出所、特巡警执勤人员、各警种等围绕整治“飙车炸街”工作,发挥部门优势,为统一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此基础上,多警种充分掌握现场情况,对“飙车炸街”行为进行精准打击。区域布警,集中收网
将辖区人车流密集路段作为整治“飙车炸街”的重点区域,针对该区域进行常态化视频巡逻,充分采集证据。
同时,对路段两侧进行远端布控,组织警力集中收网,将“飙车炸街”参与者一网打尽。成立“飙车炸街”整治专班,定期开展夜查,多方搜集“飙车炸街”线索。
同时,民辅警细致勘查、深挖溯源,研判“飙车炸街”群体动向,为整治行动提供有力支持。
全域化管控、精准化整治 多线行动、常态治理 严查“飙车炸街”非法改装等 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持续“亮剑静音” 保障路畅人安
“飙车炸街”及非法改装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也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1)擅自拆除机动车消音器、改装排气,或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2)擅自改装发动机盖、尾翼,加装不符合要求的空气动力学套件(俗称大包围)的,包括前扰流(前唇)、侧扰流(侧裙)、后扰流(后包围); (3)擅自改变车灯光色和规格、粘贴灯膜,加装灯具数量的; (6)通过改装进气系统、点火系统、增压器、行车电脑等方法提高发动机参数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员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构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 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炫酷取乐、耍威风等为目的,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追逐正常行驶车辆,或者有其他追逐他人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炫酷取乐、耍威风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在城市主干道,学校、医院、密集人群居住地、省市党政机关驻地等区域或周边道路快速行驶,制造轰鸣噪音的; (2)非法改装机动车或者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在城市主干道,学校、医院、密集人群居住地、省市党政机关驻地等区域或周边道路轰鸣疾驶的。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快速追赶、竞相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驾驶机动车在人员车辆密集的时段、路段,冲撞行人、车辆或高速冲闯红灯路口,足以危及周边过往不特定人员车辆的人身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对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的生产者、经营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侦查:
重要提醒 道路不是赛车场 行车安全不是儿戏 不管是哪类车辆、什么时段 对于“飙车炸街”违法行为 一律严查严处零容忍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杜绝“飙车炸街”和不文明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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