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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帖子1讲了母系氏族社会(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在帖子2讲了父系氏族社会(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这两种氏族社会都是原始社会,特点共同劳动,共同分配,族群酋长与普通社员无太大区别。今天讲一讲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的转变。
先说结论:量变才能引起质变,社会制度变化不可能一朝一夕完成。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之间,有一个过渡期。而这个过渡期对应的是唐尧、虞舜、夏禹到商前期。
到了原始氏族社会的中、后期,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劳动分工的出现,引起交换的增长,并促进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更大提高,从而使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增多,这就赋予劳动力以特殊的价值,并且对它的需要也扩大了。人剥削人的奴隶制,在经济上的可能性便产生了。
过去生产力低下,一个人的劳动所能生产的东西,仅能维持他个人及其子女的生活,也就是说,只有必要的劳动,还没有剩余劳动。战争时捉住俘虏,一般是把他杀掉。后来,由于生产力提高,有了剩余劳动,战俘才被保留下来,强迫他们从事劳动,以榨取其剩余产品。不仅他们的劳动力及其劳动成果全部归主人支配,连他们本身也如同牛马一样,成了主人的财产。主人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主人死时还往往用他们殉葬。这些人就是奴隶,主人便是奴隶主。两个对抗的阶级出现了。阶级的出现,在原始社会晚期的文化遗存中也表现出来,如邯郸涧沟龙山文化的一个房基内和一个乱葬坑内,有砍伤的人头骨;一个圆坑里杂乱地埋着10具人骨,男女老少都有;还有一个水井被废弃后,埋有五层人骨架,也是男女老少都有,或者身首分离,或作挣扎状。这些都不是正常死亡,都是外来强加的暴力致死。
奴隶制最初仅限于奴役战争中的俘虏,随着社会的发展,氏族内部出现贫富分化,一些贫穷者也逐渐沦为奴隶。
父系氏族公社的大家族内部,与丈夫奴役妻子的情况并存,出现了家内奴隶。奴隶是父家长和父系氏族首领的财产。这些富有的父家长或氏族首领,逐渐成为氏族部落的显贵,成为支配氏族部落的力量。他们凭借职权,用各种手段侵占氏族财产,将战争掠夺或对外交换等作为他们发财致富的途径。
氏族显贵、奴隶和剥削等的出现,破坏了全族共同生产劳动、共同分配、无阶级、无剥削的原始社会的一些特征,使氏族制度逐渐走向解体。
处在大汶口晚期文化、龙山文化、齐家文化等阶段的氏族,虽然已出现了奴隶,但由于当时奴隶在生产劳动中并没有构成主力,奴隶和主人还没有形成两大对抗阶级,因此只能说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奴隶劳动也还没有形成一种经济体系。从一些大墓中出土了生产工具,说明大墓主人还没有完全脱离生产劳动。氏族制度虽已处于解体阶段,还不能说已达到完全的解体。到了商中期,氏族制度完全解体,奴隶制度确立。

本帖最后由 大福咕咕 于 2025-1-4 13: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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