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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阔论专题] 中华远古史-15-番外篇3-聚落考古与龙山文化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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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8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

前言

还是论文分享,作者孙波,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馆员,论文题目《聚落考古与龙山文化社会形态》。咱是山东人,番外篇2分享的是山大王芬老师的山东大汶口时期的墓地文化,所以这次就看看龙山时期咱们山东的社会文化。

02

家族墓地不再流行

1,在王芬老师的论文里,大汶口时期流行族墓地,而且是在墓地不靠近居址。整个龙山文化时期族墓地已不再流行,那种位于居址中与相关房址形成功能组合的少量墓葬或者小型墓地,成为当时葬俗的常态。

原因1龙山文化时期,很可能大部分家户的形态已是个体家庭。

原因2,也许与土地所有权的变化相关。随着家户形态转变为核心家庭,土地所有权也随之转变为家庭私有,这样即使家族组织或者还剩下一个外壳,但大部分已经没有了土地等族内公产,也就没有了可以容纳族人共同安葬的空间,大家只好改变习惯,以核心家庭为单位下葬,族墓地自然也就消失了。

03

经济形态:专业生产与多层次复杂贸易网络

陶器、石器的专业化生产,使得这种贸易形式促进了以城址为中心的区域社会的发展,也暗示了将不同聚落、区域和超区域社会体系联系起来的经济关系,其媒介就是贸易

从聚落形态观察,龙山文化贸易网络应该存在基层的集市—区域市场(中心市场)—跨区域贸易系统三个层次。

这类集市的存在是中国乡土社会中延续不断的传统。根据社会学调查,一个乡村集市覆盖的范围半径一般不超出5公里,即所谓十里八村。

区域社会内部,众集市系统之上的两城镇和尧王城,作为整个区域的社会中心,应该也具备了中心市场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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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政体形式:相互独立的城邦社会 

从社会阶层讲,则可能存在四级:区域中心管理层—次级中心管理层—基层社会管理层—基层社会成员。从各地出现的牺牲、乱葬、人牲奠基等现象推测,当时社会还存在一些身份低于普通社会成员的人,或为依附于他人的奴婢、奴隶,或为失去人身自由的战俘、刑徒等,虽然数量可能不多,但非常重要,是社会上层得以建立和维持的重要条件和结果,也是社会分化的重要表现。可以算作第五层级。


城址既可以像两城镇和尧王城那样不仅是区域内的社会中心,也是地理中心;又可以像城子崖和桐林那样主要作为社会中心,地理位置上则不一定处于中心。聚落形态上前者表现为向心式布局,后者为沿河道排列的线性布局。这类区域社会虽然皆自为单元,互不统属,但往往成组分布,中心城址按线性排列。其典型者如鲁北地区由西向东一字排开的城子崖—丁公—桐林—边线王,还有鲁东南沿海地区的两城镇—尧王城。

这类独立的区域社会单元,以城市为中心,统治着周围有限的乡村社会,范围基本与现在一个中等大小的县域相当,一般在数百到1000平方公里左右,在景观上可以看做城/乡二元结构,实际是一个城市政体。其形态与古代世界普遍发现的城邦政体具有结构上的相似性。因此,论文作者认为这就是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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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9 06:53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3-9 21:26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还有一期远古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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