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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 咨询公安局户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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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字号:
发表于 2014-6-16 22:57 来自手机 | |阅读模式
我想问一下,孩子的出去证明已经打出来了,可是名字跟长辈重名了,能否去落户口的时候改名字?把出生证明的名字作为曾用名,重新起名字。
发表于 2014-6-17 10:10 |
{:soso__10169062262133571330_1:}
发表于 2014-6-17 15:28 |
帮顶
发表于 2014-6-17 16:15 |
落户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姓名落户口,改名须符合改名条件方可办理。
发表于 2014-6-17 16:39 来自手机 |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4-6-17 22:12 来自手机 |
公安治安 发表于 2014-6-17 16:15
落户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姓名落户口,改名须符合改名条件方可办理。

那孩子跟长辈重名算符合的条件么?具体条件能说下么?谢谢了!
发表于 2014-6-17 23:49 来自手机 |
楼主咨询和不咨询一样,
发表于 2014-6-18 10:04 |
姓名变更。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4、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5、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楼主| 发表于 2014-6-18 22:17 来自手机 |
明珠棉布店 发表于 2014-6-17 23:49
楼主咨询和不咨询一样,

你的意思是不给改?
发表于 2014-6-18 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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