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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吃斋念佛

致相公政府秋雨绵绵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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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æ
《山东省供热条例》自2014年9月1日实施

http://www.jjcn.hc360.com2014年07月14日14:01 来源:山东能源网        T|T


    慧聪供热采暖网 《山东省供热条例》已于2014年3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章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发表于 2015-10-1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æ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知不道省里说的算,还是市里说的算。应该按03年的文件办还是14年的文件办,请秋雨绵绵回复?
发表于 2015-10-17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æ
彩龙大师 发表于 2015-10-15 23:00
现在镇领导每时间管这点小事,注要认务是应付20号上级领导来检查,


民生无小事  不是当领导的材料 快跌跟斗 跌跟头了
发表于 2015-10-17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æ
现如今这年头,和前几年不大一样,前几年违点儿小纪,收点小费,不算什么大事,栽不了大跟头;现如今反腐倡廉力度大了,群众的法制意识强了,举报手段多了,说不定芝麻大的一点小事就可能招来麻烦。犯不着啊,有时候麻烦招来的代价对自己来说可能就大点,到时候,谁也救不了谁。最好,还是按照习主席讲的“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样心里踏实,不纠结。
发表于 2015-10-17 14:10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æ
不知道秋雨绵绵是不看这个贴子呢?还是装聋作哑?难道在他眼里这事太小,不值一提?
发表于 2015-10-17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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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7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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