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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新闻爆料] 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新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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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9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æ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通知》规定,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通知施行之日起,

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同时,对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协同和衔接。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完善开发建设管理,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推行“交房即交证”,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楼主| 发表于 2026-8-29 23:13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æ
要点速览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28日对外发布,部署各地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通知提出,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同时,对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协同和衔接。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完善开发建设管理,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推行“交房即交证”,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楼主| 发表于 2026-8-29 23:15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æ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

建房规〔2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商品住房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一)规范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工作。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

(三)优化存量项目预售管理。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应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优化预售资金使用,严格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二、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减少商品住房交付纠纷,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一)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二)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晰。

(三)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定金监管职责,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定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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