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楼主在《章丘人论坛》、《公安服务在线》中对其亲属4月16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发帖,对事故认定及电动车鉴定等事宜提出疑问,现就该贴反映的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2015年4月16日17时30分许,当事人孙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双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鲁宏大道路口北面人行横道位置时,与绿灯进入人行横道的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
针对涉及的电动车是否属机动车的问题,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决定,与4月20日委托“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孙某的二轮电动车进行“是否是机动车”进行鉴定。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5】交鉴字第1607号鉴定意见书认为:驾驶员孙某驾驶的台玲牌二轮电动车以蓄电池作为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该车整车质量约为52KG,该车未安装人力脚踏骑行装置 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且该车轮胎宽约为50MM,因此,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认定驾驶员孙某驾驶的台玲牌二轮电动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提取了该事故路口的监控录像,并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录像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多次集体研究,依法、客观的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无责任。
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5月27日
|